首页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条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