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