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二条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