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