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