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