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2016年) 第四章 评价 第二十六条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评价 第二十六条 各级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运用监测数据,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主要性状变化情况进行评价。 年度耕地质量监测报告由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发布。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