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各级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运用耕地质量调查和监测数据,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等级情况进行评价。

农业部每5年发布一次全国耕地质量等级信息。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每5年发布一次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等级信息,并报农业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