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监测 第二十三条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监测 第二十三条 耕地质量监测点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设立监测点的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相关费用由申请变更单位或个人承担。 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及时补充耕地质量监测点,并补齐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