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负责耕地质量区域监测站、国家耕地质量监测点的监管,收集、汇总、分析耕地质量监测数据,跟踪国内外耕地质量监测技术发展动态。
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区域监测站、耕地质量监测点的具体管理,收集、汇总、分析耕地质量监测数据,协助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开展耕地质量监测。
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区域监测站、耕地质量监测点的具体管理,收集、汇总、分析耕地质量监测数据,协助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开展耕地质量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