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省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的要求,将高标准农田用于粮食生产情况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的重要绩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