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安排给832个脱贫县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耕地质量提升支出方向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