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五章 减免退税管理 第四十五条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减免退税管理 第四十五条 依法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