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省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特殊困难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