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四章 申报征收管理 第三十四条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申报征收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