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应报送以下资料: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享受耕地占用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耕地占用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应提供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