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应报送以下资料: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享受耕地占用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耕地占用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应提供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享受耕地占用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耕地占用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应提供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