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三章 纳税认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纳税认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应税土地的,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土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