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三章 纳税认定管理 第二十条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纳税认定管理 第二十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应税土地,应当依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临时占用应税土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应税土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