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监督检查。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接受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交有关证书、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