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 第十五条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对经营水路运输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给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备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