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 第十四条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 第十四条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船舶登记规定和本规定对购置的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的外国籍船舶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