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经特别定期检验合格、继续经营水路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自首次特别定期检验届满1年后每年申请1次特别定期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报批准其经营水路运输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老旧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应当通知海事管理机构。

老旧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成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