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船舶营运管理 第二十五条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船舶营运管理 第二十五条 老旧运输船舶达到本规定附录规定的特别定期检验的船龄,继续经营水路运输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在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前后半年内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报批准其经营水路运输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