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类、二类海船、河船的强制报废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其他船舶的强制报废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1993年4月19日交通部公布的《老旧船舶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前交通部公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