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类、二类海船、河船的强制报废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其他船舶的强制报废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1993年4月19日交通…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