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

活动方案和说明;

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