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
活动方案和说明;
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活动方案和说明;
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