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下列活动,适用本办法:
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
游园、灯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其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在影剧场(院)举办其经营范围之外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
游园、灯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其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在影剧场(院)举办其经营范围之外的活动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