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应当由具备进出口资格的经营单位主办。主办单位应当在展览前30日,向举办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主办单位的资质证明;
展览的活动方案;
举办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
场地使用协议;
国外来华参展的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主办单位的资质证明;
展览的活动方案;
举办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
场地使用协议;
国外来华参展的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