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