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