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