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数据传输 第六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条 第二章 数据传输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应自次日零时起向行业平台传输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等基础静态数据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动态数据。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