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技术接入和数据传输过程中,存在可能危害行业平台系统安全的,行业平台有权暂停技术接入和数据传输;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