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网络表演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

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表演者身心健康的;

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用户的;

以偷拍偷录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

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