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