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