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正在停业整顿的;

违反出版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

未按要求执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的;

内部管理混乱,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实质性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

存在侵犯著作权等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最长不得超过180日。暂缓年度核验期间,须停止网络出版服务。

暂缓核验期满,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