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三十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和机构建设,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管理。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等执法职责时,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年进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施年度核验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新闻… 第三十九条 年度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第四十一条 已经不具备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撤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核验事项进行调整,相关情况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年度核验结果。 第四十四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负责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