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申报材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单位章程及资本来源性质证明;

网络出版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资金使用、产品规划、技术条件、设备配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版权保护措施等;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证明文件;

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和主要从业经历及培训证明;

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

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仅提交前款(一)、(六)、(七)项规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