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