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