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

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