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201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