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201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