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

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