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网络交易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网络交易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