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网信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予以返还;
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的,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验、检测、鉴定;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与违法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予以返还;
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的,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验、检测、鉴定;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与违法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