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属于本部门管辖;
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在七个工作日内报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立案。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申诉、举报,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对于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或者撤销立案审批表,报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