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强制停办部分或全部网上银行业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予以备案,擅自开办网上银行业务;
开办业务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危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
开办网上银行业务过程中,逃避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形成不公平竞争;
缺乏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业务管理混乱,无力对开办的业务进行风险控制,造成了重大的资金损失;
系统安全保障措施不充分,造成重大泄密,危害客户利益和银行体系安全;
出现重大事项且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需要进行处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