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六条 在证券公司合法营业场所依法开户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进行网上委托。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制定专门的业务工作程序,规范网上委托,并与客户本人签订专门的书面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并以《风险揭示书》的形式,向投资者解释相关风险。 第八条 开展网上委托的证券公司,必须为网上委托客户提供必要的替代交易方式。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定期向进行网上委托的投资者提供书面对帐单。 第十条 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禁止直接向客户提供计算机网络及电话形式的资金转帐服务。禁止开展网上证券转托管业务。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